NBA买球(中国)官方网站

西安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1-11-01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4287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应有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综合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或职业安全卫生)以及安全生产涉及的内容。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劳动者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范围。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包括会员和非会员)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益。
    对非会员劳动者,工会主要采取调查研究、反映意见和提供帮助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职责是“监督、参与、教育”。各级工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参与政府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教育劳动者遵章守纪及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工会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承担群众监督的职责,群众监督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建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置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第六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监督,群专结合”的方针。
    第七条  各级工会主席对所辖范围内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副主席和市总工会劳动保护机构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劳动保护干部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市总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总工会设制劳动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干部,配置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必要装备。
    第九条  劳动保护机构的主要工作是:
    1、负责每年对全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提出重点实施的安排意见,进行指导、组织落实和检查考核,原则上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
    2、负责指导各级工会实行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定期检查、树立典型、总结经验、推广先进。
    3、负责市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培训、考评、任免、表彰工作。
    4、参加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5、参加市级以上审批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并办理有关手续。
    6、参加调查死亡事故,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建立健全全市重伤、死亡事故档案。
    7、负责对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签发《撤离危险作业现场通知书》(全总统一印制),需要停产解决的,及时向市政府通报。
    8、负责对本地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进行调查,向市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9、负责对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
    10、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和信访中的重大劳动安全卫生案例,帮助解决疑难问题。
    11、配合政府开展每年一次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
    12、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市总工会劳动保护机构要定期向主席办公会议或常委会汇报工作,研究讨论全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主席或主管副主席参与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工作,并把劳动保护工作列为参政议政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协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的社会团体,开展学术研讨、科普教育和科技咨询活动。


第三章  产业、区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产业、区县工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动保护干部。
    第十四条  劳动保护干部的主要工作是:
    1、负责按照本系统、本地区特点,组织落实市总工会每年劳动保护重点工作的完成。
    2、负责督促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建立健全,并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3、负责组织所属市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日常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4、参加局级、区县级审批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并办理有关手续。
    5、配合市总工会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区县工会代表市总工会调查区县属单位死亡事故。
    6、负责督促用人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解决。
    7、负责对所属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8、完成上级工会和市总工会布置的其他任务,及时与市总工会劳动保护机构互通信息。
    第十五条  调查研究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向市总工会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产业、区县工会主席或主管副主席要定期听取劳动保护干部的工作汇报,研究讨论劳动保护工作,并要参与局、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工作。

第四章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十七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范围:
    1、本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2、参加产业、区县工会组织的其他单位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3、随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即可进行监督检查,事后应尽快报告市总工会劳动保护机构或产业、区县工会。
    第十八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主要工作是:
    1、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
    2、监督用人单位实施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劳动安全卫生改进措施方案。
    3、监督用人单位制定和执行承包、租赁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
    4、监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内容的签订和实施。
    5、监督用人单位及时消除特殊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危害岗位、危漏房屋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6、监督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的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后采取防范措施的落实。
    8、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向现场管理人员提出停工建议,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让劳动者停止作业,临时撤离危险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代表市总工会签发《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全总统一印刷)。
    第二十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必须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会议,提高监督检查素质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接受工作实绩考核,按时填写上报年度考评表。


第五章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主管副主席担任,成员中行政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应以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劳动者为主。
    第二十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1、监督和协助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2、定期分析研究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卫生重大决策、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经费使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收集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并督促用人单位实施和改进。
    4、监督检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协议中劳动安全卫生内容的签订和执行。
    5、组织或协同有关方面,对工艺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签发《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整改建议书》(市总统一印刷),限期解决。对拒不执行的,及时向上级工会反映。
    6、监督检查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参加审查验收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调查,查清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督促用人单位采取防范措施。支持或代表劳动者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理,要求给予补偿和抚恤。
    8、支持劳动者对管理人员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使用拒绝执行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并保护劳动者不被用人单位刁难和打击报复。
    9、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劳动者遵章守纪,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进行业务培训。
    10、动员和组织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有关群众性的安全活动,引导和发动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卫生难题进行技术攻关。
    第二十四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和不报告重伤、死亡事故等问题,应及时向市总工会劳动保护机构反映。


第六章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第二十五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由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有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主要工作是:
    1、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班组实施,协助班组长开展劳动保护工作。
    2、协助和督促班组长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知识。
    3、对生产现场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反映问题,督促解决。
    4、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报告,并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现场。
    5、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6、协助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创建安全合格班组。
    第二十七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程中,受到打击报复时,可以越级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由西安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